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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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2-000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2〕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2022年1月11日



市人社局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市委、市政府《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为人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人社部法治建设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全面提升用法治服务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为全市人社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到2025年,全市人社领域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人社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形成更加完备的人社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人社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人社法治监督体系,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1.推动高效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要求,充分发挥人社部门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标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要求,完善人社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权责清单与“三定”方案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有机衔接。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完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

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政务服务处、财务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社执法总队、法规处,相关处室、单位。

2.深化人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编制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进“企业开立一窗通”平台建设,持续优化社会保险纳入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网信办、社保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强化审批和下放事项的复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制定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监管有力。优化“互联网+监管”,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社会保险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人才开发处、劳动关系处、社保中心、人社执法总队,相关处室、单位。

4.优化公共服务。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人社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人社部统一要求,开展基础、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信息化等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加快窗口服务“综合柜员制”改革,进一步健全窗口管理、监督、评议等各项机制。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将政务服务绩效评判权交给企业和群众。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办公室、网信办、社保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5.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按照人社部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在政策制定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事教育处、财务处、表彰任免处,相关处室、单位。

(二)完善法治建设制度体系

6.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办事。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述法制度,列入年终述职主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和群众测评。

责任部门: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办,各处室、单位。

7.积极推进人社领域立法。根据人社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推进人才开发、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领域立法。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积极做好立法调研、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等工作。积极推进法规、规章配套政策制定,保障重大改革措施立法先行,做好法律衔接。加强京津冀人才流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协同立法。

责任部门:法规处、人才开发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养老保险处,相关处室、单位。

8.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调研、公众参与、论证评估、集体决定等立法工作机制,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立法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强化新媒体新技术在公众参与立法中的运用。

责任部门:法规处,相关处室、单位。

9.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人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履行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备案公开等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统一审核标准,未经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印发,经备案审查有错误的及时纠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以及上位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台帐动态调整。

责任部门:法规处,办公室,相关处室、单位。

10.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落实《市人社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组织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论证。有条件的局属单位,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做好公职律师年检工作,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宣传、案件处理、法治培训等法律事务中的作用。

责任部门:法规处,相关处室、单位。

(三)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建立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明确决策权限、程序和责任,规范年度台帐编制和立卷归档标准。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处,相关处室、单位。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公众参与度,广泛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特定群体、群众代表的意见。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责任部门:法规处、办公室,相关处室、单位。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研室、法规处、信访处、网信办,相关处室、单位。

14.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成立以局法制机构为主体,法学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团,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专业保障。

责任部门:法规处,相关处室、单位。

15.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适当调整或停止执行,需提交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责任部门:政研室、办公室、法规处,相关处室、单位。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深化人社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完善人社执法机构与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指导联络、协调协作等机制,强化对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落实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健全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考试违纪等领域的案件移送工作。

责任部门: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基金监督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17.规范完善人社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示,实现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归档全过程记录,确保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正当。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深入开展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建立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公开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完善行政执法请托登记制度,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责任部门: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行柔性执法,实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日常行政执法监管力度,解决选择性、逐利性、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严格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完善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强化高科技、新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

责任部门: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

19.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及时做好申领、换发、清理等相关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把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作为培训重点,组织旁听行政执法案件庭审,提升依法执法意识和能力。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责任部门: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法规处。

20.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就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监督。

责任部门: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

(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21.加强行政权力全过程监督。规范行政程序,实行执法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行政审批与监管分离、社保基金的收支与监督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办,相关处室、单位。

22.加强行政执法制约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公开行政处罚事项、依据、运行流程、监督方式。落实全市行政执法监督要求,及时、规范、准确向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行政执法信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社会人士、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其他形式的检查。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做好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示范优案”评选工作。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变相挂钩,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满意度。

责任部门:法规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

2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依法规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与新媒体的互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门户网站管理,优化栏目设置,调整完善政策法规解读模式,及时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方便群众查询。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研室、法规处、政务服务处、网信办,相关处室、单位。

24.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推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治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建诚信法治人社环境。完善人社领域信用状况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开展政务诚信建设评价。

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网信办、财务处,相关处室、单位。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5.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人社、法院、司法、工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四方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处理体系。规范事业单位申诉工作。建立信访诉求分类办理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加强矛盾排查、调处力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责任部门: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信访处,相关处室、单位。

26.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程序。依法加强人社领域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做好行政调解登记、案卷整理工作,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

责任部门:法规处、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27.妥善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及时、妥善做好被复议案件的处理。完善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出庭应诉机制。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应诉率不低于80%。落实行政诉讼风险管控办法,推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加强对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定期梳理诉讼风险点,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工作。

责任部门:法规处,相关处室、单位。

28.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研判,全面收集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人社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就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领域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完善人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责任部门:信访处、安全应急处、劳动关系处、就业处、失业保险处、社保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七)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29.持续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继续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内容,开展集体学习、交流研讨等,在处级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中增加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组织干部职工通过专题讲座、导读领学、讨论交流等方式进行学习,在干部培训中安排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课程。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突出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实施全市人社系统“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继续做好民法典宣传,加强重大意义、总则和分则核心要义、重点问题的宣传解读。

责任部门: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办、政研室,各处室、单位。

30.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调整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坚持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业务工作,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流动、劳动合同等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依法治理。落实以案释法制度,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加强典型案例整理发布和宣传解读。推进人社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形成学习、了解、运用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浓厚氛围。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宣传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

责任部门:法规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就业处、人才开发处、专技处、劳动关系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处,相关处室、单位。

31.创新普法宣传形式。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和载体,开展灵活性强、内容接地气、形式灵活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强化互联网思维,发挥新媒体优势,积极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APP、在线直播等平台,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平台,及时推送人社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3次集体学法,安排法治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处级干部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党组织书记讲授法治课不少于1次,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成员旁听庭审活动。执法机构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任职培训、党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网上观摩、现场旁听庭审、网上学法用法考试等活动。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鼓励开展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积极面向公众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责任部门: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政研室、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各处室、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人社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谋划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人社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部署、协调推进、统筹抓好落实。

责任部门:法规处,各处室、单位。

(二)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以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法治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主体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教育培训,鼓励法治工作人员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拓展业务能力。

责任部门: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相关处室、单位。

(三)加强技术保障

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人社领域深度应用,提升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人社政务数据有序共享,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责任部门:网信办、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处)、人社执法总队、社保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四)加强考核督促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将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和依法行政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落实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各处室、单位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立法、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示范创建等提供经费保障。积极培育法治人社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责任部门:法规处、政研室、人事教育处、财务处,相关处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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