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
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
(二)《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21年度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出具《年度核验回执》(附件2)。
(二)各区人社局于4月7日前,向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要求其15日内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各区人社局于4月25日前,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存档备查;将核验结果录入金保二期“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填写《2021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附件4)、《2021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5),撰写核验工作报告,一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各区材料,于4月30日前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限期提交,拒不改正的,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年度核验回执(模板)
3.责令改正通知书(模板)
4.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
5.2021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
6. 各区人社局劳务派遣业务主管科室联系方式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