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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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2-001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函〔2022〕64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

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

(二)《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21年度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出具《年度核验回执》(附件2)。

(二)各区人社局于4月7日前,向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要求其15日内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各区人社局于4月25日前,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存档备查;将核验结果录入金保二期“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填写《2021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附件4)、《2021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5),撰写核验工作报告,一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各区材料,于4月30日前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限期提交,拒不改正的,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年度核验回执(模板)    

   3.责令改正通知书(模板)

4.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

5.2021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

     6. 各区人社局劳务派遣业务主管科室联系方式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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