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司法
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
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市监狱局、市戒毒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各行业协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管理的行政、事业、企业、法律服务等机构中的处级(含)以下单位及内设机构。
2.“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
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推荐范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企业工作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二)推荐名额
本次全国共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300个、先进工作者350名和劳动模范150名。
我市推荐名额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5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3名。
(三)名额分配
综合考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队伍规模、人数,承担的任务、作出的贡献等实际情况,表彰名额分配如下:
1.全国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共5个)
市监狱局2个;市戒毒局1个;区司法局2个。
2.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共5名)
市监狱局2名;市戒毒局1名;区司法局1名;市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1名。
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共3名)
市律师行业2名;工勤人员和非在编的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中1名(包括市监狱、戒毒系统工人,市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区司法局及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非在编的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评选推荐条件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备条件如下:
(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队伍建设成绩突出。领导班子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四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信念坚定、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干事创业,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警职工队伍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堪称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模范集体。
2.体制机制健全规范,管理服务水平领先。突出政治引领,党建成效明显,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明显提升,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体制机制科学规范,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各项基础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走在本地区、本系统前列。
3.业务工作成绩突出,主要指标全国领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全面依法治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5年来推动本单位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工作指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位置,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突出贡献。
4.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重大专项任务等特别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紧急行动、反应迅速,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或出色完成重大临时任务。
5.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社会形象整体良好。单位近5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未发生违纪违法、重大投诉、信访、舆情等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6.曾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在统筹全面依法治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立足本职、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突出贡献。
2.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表现特别突出,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很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堪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学习榜样。
3.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止事故、抢险救灾、预防犯罪、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关头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闻令而动、挺身而出,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或出色完成重大临时任务。
4.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为人正派、作风优良,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5.曾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个人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要求(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先后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1.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全市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进行。
2.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和要求组织推荐评选,通过民主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拟推荐对象,并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3.市监狱局、市戒毒局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市司法局机关党委负责市局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各区司法局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荐;市司法局律师处会同律师行业党委负责市律师行业评选推荐工作。上述单位按时将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事迹等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市司法局相关业务处室,就各区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优中选优,确定最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针对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反馈意见确定的推荐人选,由推荐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干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协会)、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在审计和稽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有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等行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予以推荐。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反馈意见确定的推荐人选,按规定要求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确定正式表彰对象,下发表彰决定。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二)评选推荐要求
1.评选推荐的重点是基层一线单位和个人。不推荐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名额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2.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拟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严肃推荐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安排实地考察。各单位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的,如发生违纪违法等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推荐单位要按照评选通知的要求,严格按时、保证质量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一)请各推荐单位于3月4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推荐排序等。先进事迹材料分为综合表现和主要业绩两部分: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业绩要写明其工作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平,以及本人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炼,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初审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逾期未报单位视为放弃推荐名额。
(二)根据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意见确定的推荐人选,请于3月25日前,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征求意见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等正式材料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要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客观、真实地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另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对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联合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六、组织领导
市人社局、市司法局联合成立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此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和审核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政治部宣教处。
联系方式
市司法局政治部宣教处 翟曼君
联系电话:23082443
电子邮箱:ssfjxjc@tj.gov.cn
市人社局政府表彰任免处 程 杨
联系电话:83218409
附件: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市人社局 市司法局
2022年3月2日
附件
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王红卫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华珊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
景 涛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李云虹 市司法局机关党委副书记、二级巡视员
于丽娜 市人社局政府表彰任免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阎静珍 市监狱局政治部主任
李连霞 市戒毒局政治部主任
金鸿侠 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吴 漫 市司法局政治部宣教处处长
商增杰 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
米晓峰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一处处长
赵 莉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二处处长
马 杰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与法治促进一处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景 涛(兼)
副主任:于丽娜(兼)
吴 漫(兼)
成 员:程 杨 市人社局政府表彰任免处三级主任科员
马向明 市司法局政治部宣教处副处长
翟曼君 市司法局政治部宣教处四级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