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职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2-001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劳仲字〔1990〕27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津劳局〔2002〕361号 宣布废止

关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职工的通知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稳定生产、稳定职工生活”的方针,保障企业正确行使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现将国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职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根据《奖惩条例》和《辞退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厂规厂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备案。如因“厂规厂纪”不健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应承担责任。

二、企业按照《奖惩条例》对职工给予开除是纪律处分中最严励的行政处分,只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入监服刑的人员;在缓刑、管制期间或在已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又犯有《奖惩条例》中规定七种错误行为的人员;两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开除职工“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同时发给职工《开除通知书》。审批开除处分的时间,自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

企业要慎重使用开除职工的权利。

三、企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职工应给本人及时发出《职工旷工劝告通告书》,经劝告无效超过《奖惩条例》规定旷工期限的,由厂长(经理)批准,征求工会意见。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对职工予以除名应填写《除名职工审批表》,同时发给《除名通知书》。

四、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及时发出《职工违纪警告通知书》,经警告无效违纪行为符合《辞退规定》第二条规定和本企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厂长(经理)决定,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可予以辞退。企业辞退固定职工应填写《辞退违纪职工情况登记表》,同时,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对符合辞退条件的合同制工人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同时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为维护职工的合法申诉权利,企业应对被开除、除名、辞退的职工交待申诉权,并在开除、除名、辞退通知书中应注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企业的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被辞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应注明“如不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效可在三十日内向本企业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超过规定申诉时效而向各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1.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受理;

2.因企业在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时不按法规程序办理,不向被处理职工交待申诉时效和受诉机关而超过申诉时效的,自企业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追诉时效在一年以内经仲裁委员会认定也可酌情受理;

3.职工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故意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六、各区、县、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向本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索取处理违纪职工的各种统一表式。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职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如与国家新颁布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0年八月七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