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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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和疫情防控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2-002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函〔2022〕14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及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生产

管理和疫情防控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劳务派遣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要求,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

(一)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必要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二)各区人社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要求,对照重点任务,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强化硬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摸底、检查和督促整改等工作,切实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履行经营主体职责

(一)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要根据业务特点,研判安全生产风险点,制定有效防控预案,定期开展自查,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疫苗接种、来津报备、健康监测、扫码测温等各项防疫要求。

(二)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经营主体要加强疫情期间集体活动安全管理,举办招聘洽谈会、线下培训等线下集体活动的,应确保消防、安保等设施完备,拟定消防、安保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备案。

(三)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内容。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管理,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四)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严格落实载体空间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加强对载体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管理,建立工作台账管理制度、提示提醒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督促载体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要求。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各区人社局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分析和汇总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市人社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维护良性发展秩序。加强对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将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情况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在监管中发现问题并涉嫌违法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转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各区人社局要主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问题移交机制,共商共享相关问题信息,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专项整治活动,共同督促人力资源市场经营主体落实安全职责。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人社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存在超过规定比例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年度报告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和年度报告时,需提供开展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的相应情况。

四、明确重点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社局要迅速行动,结合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报告和日常即时监管等工作,对本辖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一次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

(二)对本辖区内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全面掌握派遣去向和派遣员工数量,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是否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2.为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尤其是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3.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协议内容是否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4.建立培训制度情况,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5.是否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对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集体活动,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备案,是否制定安保、消防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未按规定报审报备开展集体活动的,应立即责令停止。

(四)对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提示提醒情况。

(五)各区人社局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以走访服务、宣传宣讲、播放警示片、“一封信”、“提示函”等多种形式,对人力资源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引导和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各区人社局要做好相关工作情况的总结梳理,每月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人社局。据实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表》(见附件1)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情况表》(见附件2)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安全生产情况表》(见附件3)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情况表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安全生产情况表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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