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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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2-003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就组字〔2022〕3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的通知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社局代章)

                             2022年6月30日




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制定如下举措:

一、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一)开发企业就业岗位

1.坚持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坚持制造业立市,聚焦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集中攻坚信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实施《天津市现代服务业数字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培育地标性商圈,推进消费扩容提质,扩大连锁经营布局,壮大外贸进出口规模,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优质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小微企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可发放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或由企业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称申报服务;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和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设立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兜底受理民营企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设置要求,完善用人单位自主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经费、登记科研成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国家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关于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搭建“国企英才”招才引智平台,规范企业招聘信息发布,推进公开招聘,不断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市人社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挖掘基层就业潜力

7.围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加快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面向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招录社区工作者。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稳定招募规模。支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继续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等辅助岗位人员。面向高校毕业生党员招录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将返乡回乡高校毕业生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其就业创业。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持政策,鼓励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9.深入实施“双创”战略,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建设大学生创新示范实验室,搭建创新创业校企需求对接平台,支持高校联合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共建产教融合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打造全链条“双创”教育体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二给予最长2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保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

13.2022年至2023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区级及以下机关、垂直管理机关基层单位、事业单位拿出更多职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可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坚持招录计划向基层法院检察院、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向高校毕业生倾斜。探索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团队应设尽设科研助理岗,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选聘工作。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统筹疫情防控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开招考(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就业项目工作人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压缩招考工作周期,实行报考条件所需材料容缺后补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2022年12月31日前,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中,对2021、2022年教师资格考试受疫情影响考生实行“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市教委)

二、提升就业服务质量

(五)加强困难群体帮扶

18.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精准帮扶,及时推荐就业岗位,优先支持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确保60日内帮扶就业率达到85%以上,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发一批社区服务型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就业能力培训。(市教委)

21.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组织高校团干部与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进行全过程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市教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因就业创业失败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市民政局)

23.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举措,免除今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今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今年应偿还的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开行天津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招聘对接服务

24.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通过网站链接、信息推送等方式,推动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就业岗位归集系统,设立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信息专区,动态收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项目等政策性岗位,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类企业招聘信息,集中发布并向高校毕业生精准推送。(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接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组织“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津英就业”、“国聘行动”、“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等重点活动,常态化密集组织多种形式的专场招聘、直播带岗、职业体验等对接活动。(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条件下,积极组织校企对接、人才招聘等活动,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提供便利。(市人社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择业就业指导

28.健全高校毕业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育人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高校思政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开展就业观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市教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完善“必修+选修”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验、岗位实习等实践教学。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进校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依据岗位类型和相关职称系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建立就业创业指导优质师资库,面向高校学生开展政策宣讲、讲座培训、交流沙龙、路演展示等,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系列评比、竞赛活动,选树一批市级就业指导“名师金课”。(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组织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增强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及早做好就业准备。(市教委)

(八)加强实名制服务

33.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及时做好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移交,利用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全面掌握未就业毕业生底数,逐一建立帮扶台账,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等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就业权益维护

34.广泛宣传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切实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工资和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6.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相关约定,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加强学生履约管理、诚信教育和安全教育,防范招聘欺诈等陷阱。建立用人单位招聘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定期向学生发布警示提醒信息。(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各高校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市教委)

三、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取消就业报到证

38.落实国家统一部署,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认定应届毕业生身份、核定工龄的佐证依据,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办理审批备案、开具行政介绍信等事项的要件,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落户审核和档案接收转移的必需材料。(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求职就业便利化

39.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市人社局)

40.畅通高校毕业生落户通道。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可采取“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全程代办、集中受理”的方式办理落户、转档手续,也可以通过各区“海河英才”引进落户窗口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通过各区“海河英才”引进落户窗口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凭落户地为本市的《户口迁移证》不能通过“海河英才”引进落户窗口办理落户的,可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等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本市生源的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返籍回津政策落户。(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完善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优化生源信息管理、签约管理、校园招聘、毕业去向落实情况核验、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构建“市、校、企、毕业生”一体化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和企业提供全线上、零接触、智慧化的招聘签约服务。(市教委)

42.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因疫情等原因(非个人原因)学校延迟离校的,在用人单位岗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入职时间可延迟到2022年底。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办理落户。(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档案转递

43.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市教委)

44.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对涉密高校、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应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确保档案安全寄递。(市邮政管理局)

46.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

47.落实国家统一部署,从2023年起,实行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市教委)

48.对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做好学生去向信息登记工作。(市教委)

49.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

50.按照国家规定,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组织毕业体检。(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完善服务机制

51.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开展摸排登记,全面掌握其就失业状况,及时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等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市人社局)

52.深入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建立每月定期联系机制,提供就业跟踪服务和针对性岗位信息,积极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市人社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对长期失业青年,优先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帮扶服务,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市人社局)

(十六)提升职业技能

54.发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作用,支持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围绕高端制造业、急需紧缺产业以及家政、养老、托育等领域人才需求,开展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5.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定制、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举办“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6.深入推进职业院校1+X证书试点。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见习规模

57.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组织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市人社局)

58.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组织大学生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展政务实习、企业实习活动,增强其就业实践能力。(团市委)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压实工作责任

60.各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细化落实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就业优先导向,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同向发力,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整体合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供有力保障

61.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各项稳就业资金,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落地。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完善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多层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探索运用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

62.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定期梳理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精准推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观主题教育、“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在为天津高质量发展建功立业中实现人生价值。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正能量,防止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恶意炒作,努力营造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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