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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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1998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3-0008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劳险〔1997〕429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1998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市人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津人发〔1997〕42号)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现就1998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通知如下: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90元的,以29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100元的,以210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2100元的部分不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劳动局转发辖区内的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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