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1998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市人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津人发〔1997〕42号)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现就1998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通知如下: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90元的,以29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100元的,以210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2100元的部分不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劳动局转发辖区内的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