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1999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现就1999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90元的,以29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250元的,以225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2250元的部分不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向所属企业传达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