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2000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3-0009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劳险〔1999〕43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2000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根据市人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就2000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50元的,以35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 2550元的,以 2550元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2550元的部分不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以及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通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