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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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特许经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3-0009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国赛执发〔2023〕23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特许经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工作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特许经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孙楠;联系电话:18622880377)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特许经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特许经营活动,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获得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授权的特许经营机构生产和销售含有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名称、标识和吉祥物等相关元素商品(以下简称特许商品)的商业活动。

所称特许经营机构,包含特许商品经销商、特许商品生产商、特许商品零售商三类。

第三条  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特许经营管理权归执委会所有。执委会负责制定特许经营相关制度及工作规程,公开征集特许商品经销商,执委会委托天津第二届国赛运营管理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开发公司)指导审核特许商品的设计开发,监督特许商品的生产销售,收取特许权费。

第四条  特许商品经销商经大赛执委会授权,在执委会监督下征集特许商品生产商和特许商品零售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特许商品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  特许商品生产商由特许商品经销商征集、执委会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特许商品的开发、设计、制作、生产工作。

第六条  特许商品零售商由特许商品经销商征集,经执委会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特许商品的销售工作。

第七条  特许商品应根据办赛需求,结合技能大赛特点进行开发,应突出商品的创新性、功能性、纪念性、技能性。特许商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纪念邮品、毛绒玩具、非贵金属、工艺品、服装、办公及生活用品等。

第八条  特许商品的设计开发应以有利于大赛推广和大赛品牌建设为目标,以面向大众消费需求为主导,满足不同人群纪念收藏、礼品馈赠和自用消费等需求。

第九条  特许商品的生产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独立包装。

第十条  特许商品的销售应由特许商品经销商或由其开发的特许商品零售商在经执委会批准授权后开展。主要销售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一)自有渠道销售。相关机构可在经执委会认可的自有销售渠道定点销售特许商品。

(二)大赛现场定点销售。大赛举行期间,特许商品经销商在大赛场馆内指定场所定点销售特许商品。

(三)线上销售。相关机构可利用自有线上交易渠道进行销售。大赛官方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大赛官网、官微)可开辟特许商品销售专栏,发布特许商品并链接至线上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特许商品经销商应向资源开发公司缴纳特许权费或等价商品。特许权费的费率,根据商品类别和社会需求,视具体情况在特许商品零售价的1%-5%之间浮动,以特许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财务能力,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

(三)具有保障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所要求的专业人员和生产设备,或具有保障特许商品销售的专业团队和渠道;

(四)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五)执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产品,享有利用大赛特许身份进行企业宣传或产品推广的权利。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外,不得使用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名称、标识和吉祥物等相关元素。 

第十五条  执委会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特许商品经销商,颁发授权证书并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商品生产商和特许商品零售商由特许商品经销商征集确认并签订特许生产(零售)合同,执委会分别对特许商品生产商和特许商品零售商颁发授权证书。

  第十六条  特许商品经销商应按合同规定,向资源开发公司缴纳最低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和履约保函。保证金可抵扣应缴纳的特许权费及违约损失。

第十七条  特许商品经销商根据办赛需求,设计商品样式、规格、材质,测算特许商品需求,制定特许商品开发方案,经执委会审批确认后,征集选取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第十八条  特许商品生产商根据开发方案,实施特许商品的定型、打样,报执委会审批确认后实施生产。特许商品经销商不定期对特许商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大赛闭幕式结束后,不再进行特许商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  特许商品应保持统一的市场零售价。特许商品经销商提出特许商品零售价建议,经执委会批准后实施。特许机构应保证投入一定比例的市场营销费用进行特许商品的市场推广和宣传。

第二十条  资源开发公司制作防伪二维码标签提供给特许商品经销商,在特许商品上悬挂或粘贴,并作为特许商品的产量统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特许商品销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届赛事结束后三个月止,特许商品经销商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资源开发公司提交销售情况汇总报表、明细报表并缴清所有销售特许权费。资源开发公司有权对特许商品经销商的实际销售数量进行查账核对,最终销售情况汇总报表、明细报表以甲方查账核对后的版本为准。签订合同后,若特许商品经销商违反法律及合同的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特许权费计算方式为:实际销售数量(不含执委会或资源开发公司直接购买的特许商品数量)×市场零售价×特许权费率。超出销售期后,如尚有特许商品库存,特许商品经销商可在向执委会报备后继续销售或捐赠,不再收取特许权费。

第二十二条  特许商品经销商、生产商、零售商应配合执委会加强特许商品生产和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特许商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如特许商品经销商有违约行为发生,执委会根据违约程度及其法律后果,将保证金抵扣违约损失,并保留向特许商品经销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二届全国技能大赛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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