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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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3-001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3〕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3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落实,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2〕9号)同时废止。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