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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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3-0014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函〔2023〕309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7月26日



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要求,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决定,2023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排查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管理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全覆盖排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培训评价乱象,坚持服务发展、稳定就业导向,切实提升培训质效。

二、任务分工

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面排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涉及行政处理的,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解除补贴协议、暂停评价活动、撤销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涉及行政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配合人社部门对未取得职业培训和评价资质的市场主体,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虚假承诺发放证书、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执法,加强部门协作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治理对象及内容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方式

1.电话回访调查。对培训班期随机选择学员进行电话回访调查,核实参加培训情况。

2.视频回放核查。对享受培训补贴资金的班期培训过程及结业考试进行视频回放核查。

3.实地检查。通过采取问询、查阅资料、现场复核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过程存档材料核查。

4.多种方式联合检查。通过互联网检索、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方式,结合网民留言、群众投诉举报、各类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二)主要措施

1.对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配备、参训人员身份、考勤签到表、培训时长、上课记录、培训内容、结业考核、申领培训补贴资金的材料、补贴资金发放记录等。

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组织人员参加“兴趣式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就业针对性不强的低效无效培训,要进行综合分析。培训项目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3号)、《天津市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2019-2025年)》(津政发〔2019〕5号)要求不符,与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急需紧缺、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存在偏差的,对相关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解除培训补贴协议。

对编造上课记录来开展培训、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予以追回补贴资金,解除培训补贴协议,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项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是否对培训人员进行了实名实人验证、培训过程是否留痕。对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以刷课方式开展虚假线上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线上平台,要解除培训补贴协议和线上平台承接补贴性培训协议书,培训机构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项目,将线上平台移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政府部门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的组织方式、培训质量、参加人员等。对未开展培训、转包外包给其他单位的,由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形成“靠训吃训”、“黑色利益链”,伪造材料、监守自盗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4.对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参评人员资格审核、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对超范围评价、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降低考试难度、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终止备案。

5.对未经审批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评价机构相关活动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未经审批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含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发证书、项目名称、商业宣传、收费等情况。对上述机构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

要将“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行政许可和评价机构备案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经人社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依托“平台企业协同共治系统”,向平台企业发送指令和合规提示,督促平台企业对“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禁限售商品服务信息加强管控。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治理培训和评价乱象、提升培训质效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把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主题教育检视整改清单。各区人社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

(二)加强情况报送。各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鉴定中心自7月起,每两周向市人社局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2),11月中旬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重大要情应及时报告。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指导,采取统一查与分散查、普查与抽查、自查与互查等方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区人社局要指导督促各类培训机构做好整改工作。市鉴定中心要指导督促鉴定评价机构做好整改工作。加强与审计部门联系,深入了解审计要求,结合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安排进行全面排查。加强跟踪问效,做好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检查抽查。

(四)加强作风建设和警示教育。各区、有关单位要以严实深细作风推进专项行动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及时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推动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常态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和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职业技能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职业技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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