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市人社系统深入落实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全市人社系统深入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
全市人社系统深入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津司发〔2025〕8号)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人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防止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人社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检查
(一)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全市人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为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区人社局委托区监察事务中心执法的,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区监察事务中心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区人社局承担。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严禁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各层级行政检查权限。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并遵守行政执法相关管理规定。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从源头遏制乱检查
(四)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调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过程性行为,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不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部署本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行政检查。
(五)梳理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认领”的原则,市人社局按照人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全市人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各区人社局和市局相关处室、市社保中心要严格对照公示的事项清单实施检查,未列入清单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导致事项发生变化的,市人社局按照清理程序要求,自法定依据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按程序调整公布。
三、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六)拓展非现场检查。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应当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数据收集、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行政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不再实施现场检查。
(七)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市人社局依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需要,确定全市人社系统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于6月底前在局官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包括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频次。涉企个案检查,要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个案检查合理频次由市人社局按照工作实际确定。个案检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合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实施。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全年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的频次分别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内容。
(八)推行“综合查一次”。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能合并的应合并进行,尽量减少检查频次;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
(九)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根据人社领域监管客观需要,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部署专项检查;必要时,评估工作可以征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意见。专项检查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
(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市人社局应当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标准,结合全市人社领域行业监管风险点和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分类制定行政检查表单,并自制定之日起5日内经法制审核后,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四、严格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十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应当制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事项、方式、对象、比例、频次、时间和实施层级等。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数量,确需实施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事项、方式、对象、比例、频次、时间和实施层级等,不得超出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专项检查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同意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因紧急部署等原因需对专项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于调整后15日内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无需再重复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
(十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方案。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实施涉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前,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明确实施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范围等内容,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应当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0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严禁以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负责人替代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批准手续。
(十三)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或者按照其他规定确定。行政执法人员入企前,应当主动出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码,也可以出示载有涉企行政检查主体、项目、依据、时间、执法人员等信息的检查任务单。检查对象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查看行政检查信息,核验行政检查真实性,查看检查结果,并对检查过程进行评价反馈。
(十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参照适用司法部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企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执法信息。
五、完善涉企检查结果处置,加强执法数据录入
(十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表,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检查对象及时自我纠错、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市人社局充分发挥对全市人社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和优案差案双评价制度,编制人社领域企业合规经营指南。
(十六)强化数字赋能。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归集办法》,每个执法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案件信息准确、及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应归尽归。
六、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十七)评估行政执法效能。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促进涉企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十八)全方位拓展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检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12333人社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案件线索交流对接机制,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市人社局将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工作情况检查、案件评查、专项监督、督办以及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全市人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二十)加强监督结果处置力度。市、区人社局执法监督机构对不具备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实施检查、未按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未按程序规定和检查标准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及时督促纠正;对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检查对象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