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领域药品
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工伤保险风险防范,加强工伤保险药品管理,强化工伤保险领域药品追溯码体系建设和采集应用,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领域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10号)要求,现就做好工伤保险领域药品
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统筹负责工伤保险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应用工作。各区人社局、医保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
康复机构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涉嫌违规药品问题进行查处。
市社保中心负责指导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工作,做好药品费用和结算信息整理,会同市医保部门做好数据分析。
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负责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
二、工伤保险药品追溯信息采集
本市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采集信息通过医保药品追溯信息采集接口上传至医保部门,采集技术标准由市医保局确认。
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应按照本市现行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技术标准,通过药品追溯信息采集接口将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采集信息上传至医保部门,采集信息同现行医保采集项。同时,要将工伤药品费用明细及结算信息实时上报市社保中心联网结算。
市社保中心于T+1日前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上报的药品费用明细及结算信息共享至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根据市社保中心共享的药品费用明细及结算信息,将工伤药品追溯码采集信息共享至市社保中心,并按要求向国家医保局报送工伤保险领域药品追溯码采集信息。
三、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信息共享比对
市医保局每月10日前,将当期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全量药品数据信息共享至市社保中心。市医保局定期组织开展数据比对和线索筛查,并将工伤保险领域药品疑点数据和线索及时共享至市社保中心,信息应包括涉嫌违规领取药品的就诊时间、就诊医院、疑点追溯码等。
四、加强人社与医保领域协同管理
市人社部门、市医保部门建立健全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强化协作配合,有效打击非法倒卖、串换药品行为,依法严肃处置违规违法行为。各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工伤保险领域药品追溯码数据统计分析,及时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效果。市社保中心应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等有关要求纳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将执行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等有关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