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人社局关于发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2025年度人社系统行政执法“示范优案”评查工作,经征集、遴选和审查,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系统参考借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5年度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
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 事 人:天津某车灯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某车灯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
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2月,市人社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的天津某车灯有限公司2024年7月、8月,存在部分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违法行为。该单位负责人介绍,因生产订单突然增多,且订单约定交付时间较短,为保证按期完成生产任务,避免因违约出现巨额赔偿,导致出现超时加班行为。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处理结果
2025年1月,市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该单位已自行整改完毕。由于该单位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市人社局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造成该单位出现超时加班的原因是生产订单突然增多,时间紧、人手不足,临时招用劳动者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担心违约面临巨额赔付,影响单位正常运行,只能通过增加职工加班时间的方式赶工完成订单。调查中发现该单位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且之前未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而被人社行政部门处理。此次违法行为除超时加班外,无其他违法情形,在检查过程中及时自行改正,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人社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一罚了之”,多年来,市人社局始终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柔性执法,将执法理念从管理转变为治理,打破了执法就是处罚的传统观念,通过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性方式,即保证了法律的“刚性”,又传递了法律的“温度”。
指导案例二
行政机关: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 事 人: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保税区人社局责令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案
基本案由: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
二、简要案情
2025年6月19日保税区人社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某保安服务公司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人数不一致情况,涉嫌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保税区人社局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该企业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5年7月11日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该企业员工共有79人,其中未及时办理登记及缴费的在职员工13人、离职员工9人。保税区人社局发现问题后,该企业及时为13名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并进行社保缴费,提交了社保参保证明及支付凭证。但由于未能联系上9名已离职员工,该企业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30日内为离职的9名职工办理2025年6月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五、说明理由
该案是基层人社执法部门通过主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打破了依赖投诉举报的被动监管模式的典型案例。通过主动出击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查处了隐蔽性较强的社保登记违法行为,体现了“预防为主、主动监管”的工作思路,有效弥补了监管盲区。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定义务,不受职工意愿、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影响,现金补贴不能替代参保义务,对类似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形成有力震慑,推动用人单位树立“合规用工是底线”的意识。
六、典型意义
通过“谁执法、谁普法”的模式,既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提升了劳动保障合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切实为职工挽回了社保权益损失,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与安全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指导案例三
行政机关: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 事 人:某建筑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宁河区人社局查处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1月1日,宁河区人社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建筑公司拖欠96名工人2024年3月至10月工资共计140余万元。因涉及欠薪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宁河区人社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固定拖欠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12月2日,宁河区人社局对该建筑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逾期未整改。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宁河区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宁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并将该建筑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调查,于2025年2月27日决定对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判决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在行政、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下,该建筑公司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发放到工人手中。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四、处理结果
由于该建筑公司对宁河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整改,宁河区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宁河区公安分局,并将该建筑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调查,对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在行政、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下,该建筑公司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发放到工人手中。
五、说明理由
该案是基层人社执法部门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创新:一是快速响应处置,压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倒逼企业严格履行工资支付法定义务。二是落实行刑衔接制度,部门联动形成整治欠薪合力。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企业逾期拒不整改的行为,果断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同步推动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以刑事手段强力震慑欠薪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通过将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等措施,不仅推动本案拖欠工资全部结清,更警示各类企业依法合规支付工资。
六、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在陷入经营困境时,容易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通常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处理难度增加。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是必须抓实抓牢的重大民生问题。人社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压实工作责任,以法治化、规范化手段推动欠薪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行刑衔接,部门联动形成治欠合力。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做到快移送、快立案、快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规范执法办案,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精准适用法律条款,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确保每一个办案环节都于法有据,夯实案件办理基础。三是坚持执法为民,提升执法效能。始终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人社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流程,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主动倾听劳动者诉求,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普法宣讲等方式,强化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升劳动者维权能力,从源头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指导案例四
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 事 人:某同城货运平台驾驶员孟某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人社部门创新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案
基本案由: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认定
案件分类:行政确认类
二、简要案情
2025年7月,某同城货运平台驾驶员孟某在执行平台货物运输订单任务期间,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北辰区志成路翠金园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孟某作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平台企业注册接单、获取报酬,按照2025年7月1日前的政策规定,孟某因与平台企业之间不构成传统的劳动关系,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2025年7月1日,市人社局启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我市即时配送、网约车、同城货运等三类行业10家平台企业,根据规定为在其平台登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按单缴费,发生伤害事故经确认可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事故发生后,该平台对事故进行核实后,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北辰区人社局依据文件规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会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对事故订单、配送路线和医疗诊断等情况全面调查核实,确认孟某死亡属于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100余万元及时发放到位,为孟某家属提供了切实保障。
三、说明理由
该案是市、区人社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以法治化方式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创新:一是强化依法履职,落实决策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纳入市人社局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扎实推进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执行等各环节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业务指导,强化风险管控,实时监控政策运行情况,确保决策合法规范,运行安全有序。二是强化担当作为,推进制度创新。市人社局切实履行保障改善民生职责,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创新制度设计,突破传统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门槛,实行“平台企业按单缴费、个人接单即参保”模式,保费全部由平台企业承担,在不增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负担的前提下,从源头上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模糊带来的覆盖难题,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截至2025年底,我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累计接收参保订单5.06亿单,累计参保人数达36.88万人,完成职业伤害确认697件,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405.03万元,保障效果逐步显现。三是强化协同治理,提升服务温度。人社部门坚持靠前服务、动态跟踪、精准保障,及时做好待遇标准、办理流程等政策解答,创新构建多种提速办服务模式,建设职业伤害保障经办系统,与商保公司事故调查系统贯通,加强事故调查任务流转和案件核实进度,实现了个人从APP报案、平台在线申报到商保线上初审、人社部门在线确认的全流程数字闭环,以数据传输代替群众跑腿,大大简化了经办程序。通过平台企业承担缴费与申报责任,商保公司发挥专业服务效能,人社部门履行行政确认职责,打造“人社主导、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形成了保障权益、分散风险、优化服务的治理合力,有效保障“骑手重伤”、“单王猝死”等突出事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冲击。
四、典型意义
市人社局始终坚持以法治化手段持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工伤待遇、优化经办服务。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迅速增长,保障此类人员基本权益,一头连着民心民生,一头关乎社会治理,既是关系到新就业形态人员切身利益的实事,又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事。市人社局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障制度体系,补足工伤保险制度空白,对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运行、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三方面示范意义:一是政策规定有“高度”更有“力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业态、新经济,关注解决劳动者伤有所医、伤有所助的问题,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依法保障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二是依法行政有“质量”更有“效率”。深入结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融合建立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三合一”申请,减轻平台企业和劳动者负担,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三是经办服务有“尺度”更有“温度”。充分发挥民生部门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案件事实核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防范各类运行风险,在政策制度框架内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职业伤害人员提供暖心服务,传递出法治和人社服务的温度。
指导案例五
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 事 人:重点产业链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市人社局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建设技能培训平台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案
基本案由:建设企业培训中心
案件分类:其他类
二、简要案情
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基本内涵是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明确提出,本市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企业建设企业培训中心等技能培训载体,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天津市作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当前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技能人才是支撑产业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实现企业提质增效、区域经济转型的关键支撑。市人社局在调研中了解到,光电通信技术、鸿宝祥、TCL等一批重点产业链企业、老字号企业和民营企业均有设立企业培训中心的需求,希望借助企业培训中心的平台,加大企业技能人才储备,促进产品、工艺创新和企业转型升级,但企业存在培训体系不健全、师资力量薄弱等情况,在设立企业培训中心、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困难。市人社局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企业需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进国家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战略部署在津落实落地,以“促进职工增技、技能增收、企业增效”为核心目标,创新开展“技能强企”行动,精准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帮助企业加强师资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多措并举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构建产业、教学、评价衔接融通的技能生态链。“技能强企”行动已列入市政府2025年20项民心工程,全年累计支持中汽数据(天津)、中船(天津)船舶制造、特变电工京津冀智能科技、天津云圣智能科技等107家企业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以技能提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技能人才根基。
三、说明理由
该案是贯彻《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聚焦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核心需求,破解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难题,促进天津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创新:一是聚焦企业核心问题搭平台。始终将“技能强企”行动作为破解企业人才培养、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全年聚焦产业链企业、老字号企业、百强民营企业等重点群体,新遴选认定企业培训中心107家,实现一二三产业全覆盖、16个行政区全覆盖,涉及职业(工种)99个,惠及职工3.6万人。同步强化师资建设,组织企业师资培训1348人次,邀请职教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及“海河工匠”等开展专题辅导讲座,创新大课堂宣讲与小班化辅导模式,提升培训实效。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企业开展补贴目录内工种培训可依规申领补贴,既调动职工参训积极性,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实现职工技能提升与企业人才储备双赢。二是聚焦企业需求优供给。健全政策推广机制,构建市区联动、多方协同宣传格局。年初即面向重点企业集中宣讲,各区人社部门联合工会、发展改革等单位,借各类活动实时推介政策;创新绘制“技能强企一张图”,直观解读政策扩大知晓度。市区两级人社部门通过政务公众号、官网发布政策指引及进展53条,线下组织宣讲会42场、覆盖企业973家,入企宣传185次,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健全扶持激励机制,从政策、平台、激励、引才四维度赋能企业,按照分类推、项目制原则匹配需求,引导企业以培训中心促产品、工艺创新。健全遴选认定机制,明确准入标准,优先遴选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企业,从源头保障培育质量。三是聚焦技术创新增实效。激活企业自主培训核心优势,破解职业培训结构性矛盾,针对特殊工种、高标岗位精准开展内部培训,确保内容贴合需求。引导企业依托先进设备、技术和真实场景开展培训,助力职工掌握核心技能,推动企业技术革新,形成“职工涨本领、企业得人才”良性循环。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严把遴选关口,严审培训制度、师资、实训条件;强化师资赋能,提升实战教学能力;健全常态化评估机制,推动企业培训从重数量向重实效转变。创新培训举措促多方共赢,整合资源构建职业全周期标准化课程体系,以集中培训破解“师带徒”覆盖面窄、效率低问题;推行“错峰培训”、“线上+线下”模式,打通工学矛盾;健全技能与待遇挂钩机制,激发参训动力,推动技能成果转化,形成职工、企业、产业互利共赢新格局。
四、典型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市人社局深入贯彻《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助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天津高质量发展,具有三方面示范意义:一是以法治保障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要求,开展“技能强企”行动,提出“管行业要管人才队伍建设”的理念,发挥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激活企业自主培训核心优势,破解职业培训结构性矛盾,使企业真正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帮助企业加强师资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通过采取精准举措,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建设企业培训中心,着力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效能。三是以法治促进技能人才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产业链企业、老字号企业、百强民营企业等重点群体,着力优化企业培训中心布局,实现一二三产业全覆盖、16个行政区全覆盖,推动技能成果转化落地,增强技能人才和企业发展信心,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