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20〕20号)有关规定,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拟退出和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拟退出市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7项,拟调整变更市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7项。

一、拟退出项目7项

(一)天津市社区党建示范点、先进企业农村社区党组织创建活动

(二)天津市党史部门先进集体

(三)天津市交通邮电系统最佳服务窗口、最佳服务标兵

(四)天津市公交示范线路达标

(五)天津市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六)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天津市广播电视工作先进个人

二、拟调整变更项目7项

(一)天津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主办单位由“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人社局、原市工商局、原市中小企业局、市非公经济组织工委”,调整为“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表彰周期由3年调整为5年。

(二)天津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项目名称调整为“天津市应急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主办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市应急局”;表彰周期由3年调整为5年;评选范围调整为“在天津市从事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为执行相关专项任务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以及参加重大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名额调整为“天津市应急管理先进集体不超过100个,天津市应急管理先进个人不超过150名”;表彰形式调整为“对天津市应急管理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不发放奖金;对天津市应急管理先进个人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三)评比表彰局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项目名称调整为“天津市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天津市公用事业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项目名称调整为“天津市城市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主办单位由“市公共事业管理办公室”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委”;表彰周期由3年调整为5年;评选范围调整为“全市从事城市管理领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评选名额调整为“天津市城市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个,天津市城市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100名,不重复授予”;奖励办法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委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及其他物质奖励”。

(五)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表彰名额由10个调整为50个,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表彰名额由70人调整为150人。

(六)天津市农机化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项目名称调整为“天津市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天津市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调整为“天津市农业农村系统各级机关(含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天津市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调整为“天津市农业农村系统各级机关(含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

(七)天津市亲情助老评比表彰。项目名称调整为“天津市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主办单位由“市养老机构协会”调整为“市民政局”;表彰名额调整为“每次表彰单位不超过100个,个人不超过150人”。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加强监督管理,从严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对拟退出和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12月2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实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电话(传真):83218358

来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邮编:300040)


天津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