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等,近日,我市表彰管理部门在全国率先印发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负面清单,请各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将负面清单全文发布如下:

天津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市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2.不得擅自变动已批准的表彰项目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内容,不得擅自增设子项目,不得使用“荣誉称号”。

3.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数量,各区各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

4.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各区各部门可按归口向市委或市政府提出申请。

5.不得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写入相关文件中,并不得以此作为项目申请或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依据。

6.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或者“天津”、“天津市”、“全市”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或者全市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7.未经批准,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8.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

9.不得联合国(境)外组织举办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0.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11.不得以注册商标为名违规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2.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13.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14.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15.不得对违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天津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4.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5.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6.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

8.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9.社会组织开展各类考核、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认定评定等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天津市创建示范活动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2.已批准可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任意设置子项目,不得任意扩大创建示范范围,不得擅自开展表彰活动。

3.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4.区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区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5.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所需经费由各区各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6.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7.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8.不得参与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9.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或者“天津”、“天津市”、“全市”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10.不得对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