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协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学传播专业
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科协、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科学传播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全域科普纵深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和《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我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以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大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我市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
二、级别设置
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三、评价方式
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天津市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以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评价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传播和社会科学传播两个领域,包括科学传播研究、科学传播内容制作、科学推广普及等三个方向。具体评价方式如下:
(一)初级职称(助理馆员)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8〕31号)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馆员)、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采取会议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其中,申报正高级、跨系列申报副高级、所有破格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经综合评议通过的人员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评审工作纳入本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四、评价机构
市科协、市科技局、市社科联作为科学传播专业的专业主管部门,由市科协组建天津市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不少于33名专家的高级评委专家库,由科学传播相关领域的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五、评价程序
(一)公布安排。根据天津市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本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公布科学传播专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本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三)评审公示。本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委会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并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六、有关事宜
(一)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科学传播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
(二)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可转评(聘)同级别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符合上一级别资格条件的,也可申报上一级别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其中,转聘科学传播专业中级职称的,需在科学传播岗位工作满1年;转评科学传播专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需在科学传播岗位工作满3年。
(三)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科学传播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健全在职培训制度,强化对科学传播专业人员的政治引领和业务培训,落实继续教育要求。
(四)科学传播专业各级别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市科协、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市人社局、市科协、市科技局、市社科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本通知由市科协、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2.科学传播专业职称代表作要求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