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激发广大高层次人才创新活力,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支持事项。本专项重点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附件1)、行业领军企业自主评聘人才(附件2)、技能型人才破格申报高级职业资格(附件3)、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附件4)、实施名师带徒计划(附件5)、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附件6)、专家学者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附件7)等事项。
第二条 资金拨付。相关资助经费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及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
第三条 监管评估。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资助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违规处置。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实施专项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终止申报资格,纳入市诚信系统“黑名单”,取消相关资格(资质),追缴专项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