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支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创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对象。本专项重点资助顶尖人才(附件1)、领军人才(附件2)、高端人才(附件3)来津创业。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高端引领、聚焦关键、服务产业、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资金拨付。专项资助经费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拨付。专项资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分3个年度,按照50%、25%、25%的比例划拨。
第四条监管评估。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及《资助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违规处置。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实施专项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终止申报资格,纳入市诚信系统“黑名单”,追缴专项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及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