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本专项重点资助杰出人才(附件1)、领军人才(附件2)、领军人才团队(附件3)、高端技能人才(附件4)、青年后备人才(附件5)、优秀博士后(附件6)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以用为本、好中选优、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助经费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
第四条 监管评估。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资助协议(培养任务书)》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违规处置。相关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助的,一经查实,将终止其申报资格,纳入市诚信系统“黑名单”,追缴专项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及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