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全面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本专项重点资助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附件1)、领军人才(附件2)、青年后备人才(附件3)、高技能人才(附件4)、资格型人才(附件5)等高层次创新人才。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是指201711日后引进的人才,其他新引进人才均指201811日后引进的人才。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中心、高端引领、以用为本、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分3个年度,按照50%25%25%的比例划拨。

第四条 监管评估。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资助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违规处置。相关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助的,一经查实,将终止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市诚信系统“黑名单”,追缴专项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