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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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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

关于印发《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政府,区直各机关部门:

《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办公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1日          

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

为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提升我区人才政策比较优势,打造高层次人才集聚高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制定以下九条措施。

第一条  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区。“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近五年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1年以上(或2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落户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资助;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近五年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1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落户我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资助;博士、博士后人员,近五年在国内行业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落户我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安家资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及父母、子女落户我区,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安家资助。

第二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给予落户我区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最高5万元的学术交流资助,资助期限5年,用于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或参展。

第三条  吸引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区就业。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全职在我区工作的重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资助,资助期限2年。生活资助按以下标准执行:博士研究生3000/月,硕士研究生2500/月,本科生2000/月。

第四条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到我区进行实体项目创业且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根据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资助分为四个等级:5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

第五条  加大优秀人才、创新团队支持力度。积极推荐区内各类人才、创新团队申报各类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荣誉称号等,对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经认定一次性最高给予个人50万元资助、创新团队100万元资助;对入选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经认定一次性最高给予个人20万元资助、创新团队5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支持人才平台建设。鼓励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资助资金按比例分期拨付。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引才聚才。加大对用人单位引才支持力度,对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资助:每引进一名“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近五年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1年以上(或2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一次性给予20万元;每引进一名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每引进一名博士、博士后人员,近五年在国内行业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

第八条  强化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保障。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需要入(转)托入(转)学的,由区教育部门参照市、区有关政策协调区内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予以保障。

第九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及随迁父母医疗服务保障。对我区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随迁父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每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如上述政策交叉重叠,遵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且与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本区匹配的资助不重复安排。上述政策规定范围以内的人才资助,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上述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才资助,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上述政策措施由区人才办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津宝党办发201775号)废止。


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

工作的九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以下简称《九条措施》),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资助由宝坻区人才发展资金安排。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资助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认定范围与层次

第四条  人才认定范围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包括“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近五年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1年以上(或2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

第二层次包括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近五年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1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

第三层次包括博士、博士后人员、近五年在国内行业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获得同层次称号或奖项的人员。

第四层次包括“双一流”高校(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所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当年国家教育部公布的直属大学排名为准)。

其中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均可认定为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政策待遇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和引才单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区

政策待遇:第一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资助;第二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资助;第三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安家资助。资助资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高层次人才配偶及父母、子女落户我区,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安家资助。

资助对象及条件:申请人需为落户我区(不含户口原本就在我区人员),且全职在我区工作并持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学信网学历认证、学位网学位认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身份证明;5.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政策待遇:给予落户我区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最高5万元的学术交流资助(参加国际级的每年最高给予5万元,国家级的最高给予3万元,其他视情况最高给予1万元),资助期限5年。用于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或参展。

资助对象及条件:申请人需为落户我区(不含户口原本就在我区人员),且全职在我区工作并持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函或相关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吸引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区就业

政策待遇: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区就业,给予生活资助,其中,博士研究生3000/月,硕士研究生2500/月,本科毕业生2000/月,资助期限为2年。发放方式为按年度发放。

资助对象及条件: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我区工作并持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所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当年国家教育部公布的直属大学排名为准)。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学信网学历认证、学位网学位认证);4.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政策待遇:根据创业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资金资助。

资助对象及条件: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到我区进行实体项目创业且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注册营业执照两年内,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以上的,资助5万元;达到300万以上的,资助8万元;达到400万以上的,资助10万元;达到600万以上的,资助12万元。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学信网学历认证、学位网学位认证);4.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五)加大优秀人才、创新团队支持力度

政策待遇:对区内各类人才、创新团队申报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经认定最高一次性给予个人50万元资助、创新团队100万元资助;入选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经认定最高一次性给予个人20万元、创新团队50万元资助。

资助对象及条件:人才需与我区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累计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我区工作,并在合同存续期间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创新团队需在我区全职工作、服务1年以上,且在工作、服务期间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具体资助金额由负责组织申报的部门单位研究拟定。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个人:①《申请表》;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社会保险参保证明;⑤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有关证明材料;⑥其他证明材料。2.创新团队:①《申请表》;②创新团队基本情况简介;③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有关证明材料;④其他证明材料。

(六)支持人才平台建设

政策待遇:对在我区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

资助对象及条件:对经国家、天津市统一认定的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30万、15万元经费资助,资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第一年度拨付30%,第二年度拨付30%,第三年度拨付40%

(七)鼓励用人单位引才聚才

政策待遇:依照引进人才的层次,每引进1名第一层次人才,一次性资助20万元;每引进1名第二层次人才,一次性资助10万元;每引进1名第三层次人才,一次性资助5万元。

资助对象及条件:申请单位需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全职工作并持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且注册在我区的实体企业。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表》;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被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被引进人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学信网学历认证、学位网学位认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身份证明;5.被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被引进人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7.其他证明材料。

(八)强化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保障

政策待遇:对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需要入(转)托入(转)学的,由区教育局参照市、区有关政策,按居住地安排就近入学。

服务对象及条件:申请人需为落户我区的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转)托入(转)学指学前教育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为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身份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科研成果证明等材料;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落实人才及随迁父母医疗服务保障

政策待遇:每年由区卫生健康委集中组织1次免费体检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服务对象:全职在我区工作并持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父母。

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为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身份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科研成果证明等材料;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第三章第一至四项和第七项申报程序如下:

1.由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申报通知。申请人登录“开元人力资源网”(www.tjkyhr.com),填写相应内容的申请表;2.将《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属地街镇或管委会,由街镇或管委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报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3.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审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拟定资助数额,报区人才办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4.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条  本细则第三章第五项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申请人登录“开元人力资源网”(www.tjkyhr.com),填写相应内容的申请表;2.将《申请表》及获奖情况等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负责组织申报各类人才工程或荣誉称号的部门单位;3.负责组织申报各类人才工程或荣誉称号的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拟定资金数额,报区人才办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4.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第八条  本细则第三章第六项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区人社局或区科协收到有关批复后,整理汇总申报材料;2.区人社局或区科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资助事宜,报区人才办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3.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三章第八项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区教育局提出子女入(转)托入(转)学申请和所需材料;2.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报区人才办审定备案;4.审定备案后,由区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安排。

第十条  本细则第三章第九项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个人,每年3月份,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体检申请和所需材料;2.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由区卫生健康委报区人才办审定备案;4.审定备案后,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区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自201771日以来引进的人才。

第十三条  我区已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政策继续执行,如与上述政策交叉重叠,遵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但可同时享受市级及以上政策。

第十四条  以上资助人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资助规定,如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则视情况减免相应资助费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办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宝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安家资助申请表

2.宝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

3.宝坻区引进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生活资助申请表

4.宝坻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申请表

5.宝坻区优秀人才培养支持资助申请表

6.宝坻区创新团队培养支持资助申请表

7.宝坻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资助申请表

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办公室           2019923日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