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劳动者提供虚假休假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肖某于2006年入职某公交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肖某向公司提交《某医院休假证明书》,显示:“姓名:肖某;扼要病情及印象:颈椎病;治疗建议:休息壹周;医师:薛某;2019年7月8日”。后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5日休病假。休假证明上的日期有修改的痕迹,肖某称休假证明系其于2019年7月9日开具,不清楚为何书写的是8日。
后该医院医务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患者肖某假条为我院创伤科医师薛某于7月2日出具,假条底联中并无修改痕迹。经核查,我院门诊挂号系统内未发现肖某当日挂号记录,属于医生个人违规开假行为。目前,我院已按相关规章制度对当事医师进行处罚。
公交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连续旷工3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的,系员工严重违反请假、考勤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31日,公交公司以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5日休病假,但其提交的休假证明为医院于2019年7月2日出具,日期由7月2日涂改为7月8日,且2019年7月2日肖某并未在该医院实际就诊。公司的《员工劳动考勤管理规定》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交病假诊断证明的或用不正当手段索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按旷工处理。公司以肖某旷工7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判决公交公司无需与肖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提示
员工利用虚假病假条骗取病假,也称作“泡病假”,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可以员工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劳动者应予以遵守。劳动者编造休假理由,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休假理由,并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用人单位篡改员工入职时间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某科技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市场专员等工作。2014年5月7日,科技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
庭审中,李某和科技公司分别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但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关于李某入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其在科技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而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则显示李某在该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12年3月1日。经鉴定,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与其他页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的。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的入职时间,经鉴定,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与其他页并非一次性印刷形成,此现象与常理不相符,科技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法院对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认可,该份劳动合同书显示李某在科技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1日,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自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9451.5元。
(三)提示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实中,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等事实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伪造、篡改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内容,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法院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在此提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文件时,首先,要仔细查看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是否为整体装订,是否有骑缝印章,是否存在中间替换页码的情况;其次,认真审阅签署文件的内容,查看是否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特别是对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要格外注意;再次,尽量避免倒签相关文件,署名时应同时签署时间,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最后,对于签署的相关文件,劳动者应该自行保留一份,避免在发生争议时陷入被动。
案例三:因求职简历造假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董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岗位,该岗位要求大专学历。2021年4月21日,科技公司向董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要求董某于2021年5月6日携带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件原件至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202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经查,董某是某大学本科退学,真实学历是中专学历。故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董某送达《辞退证明》,因董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终止合同。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招聘网发布信息,任职要求中明确写明学历为统招大专及以上学历,董某应聘时的简历中显示其学历为本科,毕业时间为非全日制在读,其未如实告知科技公司其系本科退学状态,实际学历为中专,在试用期间,董某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无需向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提示
在求职面试中,学历文凭是求职者的“敲门砖”,入职前不少企业会要求提供学历证明,为了得到心仪岗位,部分劳动者便动起了歪脑筋。然而,即使以“蒙骗”方式入职,也终将因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此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该明确录用条件,就岗位要求、薪资待遇等详细说明,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则应保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填写招聘信息中关于学历、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尤其注意,切不可有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