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在A公司工作,其预产期为2016年11月2日。2016年9月5日,刘某称需要照看孩子申请9月12日至14日休事假3天,未获批准,其于9月12日出境前往美国。刘某于9月20日至22日期间又以“身体不适,无法每天在路上往返4个小时到公司上班,需请假在家安胎待产”为由申请事假。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医院生下一子。

医院于2016年9月8日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嘱托其于9月9日至22日全休两周,但刘某并未向公司申请9月9日至18日休病假。之后,刘某未按公司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欲依据9月8日开具的病假条,申请9月23日至30日病假,未获批准。

A公司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以刘某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累计旷工23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刘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刘某因事需请假,未向A公司告知真实理由,而是编造理由,隐瞒出国的事实,并且旷工多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请假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理由,严格遵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缺勤时间较长,即使怀有身孕也无法成为免责理由。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