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答: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调解申请?

答: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也可以通过“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平台提出。

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调解申请书。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应当按照平台的相关要求填写。

三、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的时限有多长?

答:对符合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经书面申请可以延长。

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

答: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

答: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六、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不予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情形有哪些?

答: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 违反自愿原则的;

5. 内容不明确的;

6. 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七、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制作的仲裁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供稿:政务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