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2.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规定条件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二、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方式是什么?
答: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区两级经办。各区负责为辖区内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称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鼓励各区提供信用和多种方式担保的贷款服务,对确有需要的借款人可提供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服务。市级主要为重点创业群体、“项目+团队”成员和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和多种方式担保(不包括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服务。
三、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二)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三)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四)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六)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下简称法人)。
四、创业房租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五、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确认程序是什么?
答:(一)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法人身份证明材料:高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六、创业房租补贴申领程序是什么?
答:创业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一)申报。取得资格确认的企业在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上季度创业房租补贴,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等材料。
(二)核定。区人社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金额。
(三)拨付。区人社部门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七、创业培训补贴有哪些?
答:对培训对象开展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导师,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二)“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三)“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和“扩大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其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四)创业导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履行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带培学员成功创业或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创业带培奖励。
同一培训对象参加同一创业培训项目,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导师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供稿:政务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