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确定范围是什么?

答: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初创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一)重点创业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近5年内引进的“海河英才”;

(二)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

二、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专家指导团队,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三、申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户数50%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两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比应当不低于30%。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其中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补贴;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合格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被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补贴,在认定并运营满2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拨付。

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入驻1户在孵企业且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

根据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按照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新招用(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人数计发。

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

建设费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孵化基地认定结果、年度评估结果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结果,将补贴和奖励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社行政提出申请,区人社行政审核合格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和奖励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

(供稿:政务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