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方法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办理。

2.到市、区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进行线下办理;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招用未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3.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可到任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下同)进行就业登记,也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

4.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

二、办理退工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后15日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凭证交予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办理退工备案,由新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或终止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信息应及时予以注销或更改。

三、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失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答:1.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五、大学生创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补贴是什么?

答: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六、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补贴有哪些?

答: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

(二)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企业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供稿:政务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