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4年年底。

三、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是什么?

答: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未按时缴纳和骗取失业保险费的处罚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社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促进就业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或者补贴,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政务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