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是什么?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六、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缴纳工伤保险费。交通运输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用工固定的建设项目,经征缴部门同意,参保费用核定可以按照实名制方式,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项目施工人数×项目合同工期(按月)×行业综合缴费费率(行业综合缴费费率按1.3%)缴纳。
七、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保险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
八、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保险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供稿:政务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