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流程是:

(一)申请:涉及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出。

(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应文书。

(三)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鉴定材料后,根据被鉴定人申请鉴定的类型及所受伤害的医学科别,组织医学专家组并通知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到现场参加鉴定。

(四)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文书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三)被鉴定人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

(四)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应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同意可适当延长补正材料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申请的种类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确认。

工伤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确认。

六、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入户鉴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020年,按照人社部“快办行动”要求,原则上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程序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确认结论有异议的,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再次鉴定有关规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其他各项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九、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概念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十、用人单位拒不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拒不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做出工伤认定的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直接确认停工留薪期。

十一、多部位受伤的工伤职工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限?

答:对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受到损害的,以受损部位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十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总计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供稿:政务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