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专业、层级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专业类别和名称是什么?

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等4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师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士级对应十三级。 

三、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二是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三是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四是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五是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六是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七是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四、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丰富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二是明确评价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卫生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

三是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对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备案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区或单位,以及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照本市申报条件、评价办法和推荐程序进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五是加强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审核管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的收集与统计工作,形成工作数量统计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卫生系列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价。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二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要求。

三是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特别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含军队)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调入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六、卫生系列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津人专〔2003〕26号)、《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