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健康天津建设,进一步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为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专业、层级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2.明确层级和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等4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师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士级对应十三级。
3.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4.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医学学科发展和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2.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工作量、收治患者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病种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技能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职称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
4.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博士学位、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5.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6.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设立基层卫生职称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应职称在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优化本市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突出职业素养,侧重临床实践能力,注重业绩评价。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甘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在评聘环节予以倾斜。
7.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和《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标准》(附件2)。用人单位(含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单位职称推荐标准或自主评审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2.明确评价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卫生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
3.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对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备案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区或单位,以及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照本市申报条件、评价办法和推荐程序进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5.加强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审核管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的收集与统计工作,形成工作数量统计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价。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2.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要求。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特别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含军队)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调入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认真总结。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申报审核、评审服务等工作。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活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津人专〔2003〕26号)、《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2.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