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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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天津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0-0057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其他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0〕1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不断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立足国情、服务发展,坚持尊重规律、科学公正,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评价,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和自由职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

2.合理设置专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设置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艺术学等专业类别。今后,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3明确层级和名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注重考察科研人员专业性和创造性,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以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取得新效益等为衡量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严格审核,落实回避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推行等效评价制度,重要咨政成果及在重要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3.坚持分类评价。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着重评价其师德表现和教学业绩。

4.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天津社会科学院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方式,给予客观评价。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2.明确评价机构。天津社会科学院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社会科学院相关部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适时探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社会化评价。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

2.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流动有效衔接。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可明确引进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衔接办法。对引进的党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优秀人才,其研究工作的经历和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培训。

4.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职称。进一步减少纸质证明材料,科研人员在团队科研项目中的贡献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强化同行专家评价,专家库中要大力吸纳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探索引入国际同行专家。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中,单位外部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专家回避轮换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天津社会科学院通过质询、约谈、现场检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坚力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充分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创新活力。在组织实施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形成有利于“出大师、出精品”的科研氛围,让有真才实学、真实贡献的科研人员享有更多成就感和获得感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际、潜心钻研、争创一流的成长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51231《天津市社会科学研究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天津社会科学院

2020年1123

附件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三)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语言能力及必需的身心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四)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专业能力要求。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完成承担的科研工作。

三、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并从事研究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撰写研究成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符合下列成果形式的代表性业绩成果至少3项,其中第1种成果形式最多记为1项:

1.参与完成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或主持完成局厅级单位委托课题。

2.在国内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调研报告或学术资料。

3.独立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合作(署名前二)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独立出版译作,或独立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资料。

4.获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应用研究报告(署名第一)。

5.在中央重要媒体或省部级机关报纸独立发表理论文章。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三等奖(署名前二)。

2.主持完成的项目成果被厅局级党政机关正式文件采纳。

3.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应用研究成果(独立作者)。

4.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鉴定合格。

5.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应用研究成果(署名前三)。

6.独立发表学术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四、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能独立撰写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出较大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撰写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符合下列成果形式的代表性业绩成果至少5项,其中第1种成果形式必须具备且最多记为1项:

1.参与(署名前二)完成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2项,或参与(署名前二)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局厅级及以上课题2项。

2.在国内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调研报告,被转引2次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之一论点摘录,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之一全文转载;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调研报告。

3.独立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合作(署名第一)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译著。

4.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应用研究报告(独立作者)。

5.在中央重要媒体或省部级机关报纸独立发表有重要影响理论文章。

6.主持完成重要应用研究项目,被厅局级机关文件采纳。

7.独立成果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合作(署名前二)获以上奖励2项。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二等奖天津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署名前二)。

2.独立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应用研究成果。

3.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结项鉴定为优秀等级。

4.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应用研究成果(署名前二)。

五、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能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撰写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符合下列成果形式的代表性业绩成果至少6项,其中第12种成果形式必须具备且第1种成果形式最多记为1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规划课题或国家级项目1项。

2.独立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合作(第一作者)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2部。

3.在国内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调研报告,被转引5次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之一论点摘录,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4.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应用研究报告(独立作者)。

5.在中央重要媒体或省部级机关报纸独立发表有重大影响理论文章。

6.主持完成重大应用研究项目,被省部级机关正式文件采纳。

7.独立成果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合作成果(署名第一)获以上奖励2项。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一等奖天津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署名第一)。

3.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应用研究成果2项(独立作者)。

4.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结项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5.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1项(独立作者)。

六、有关说明

(一)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时期内不得申报;

2.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1年内不得申报,且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有效任职年限;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有效任职年限。

4.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标准所列学历和学位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学历和学位。

(三)本标准中所称国内学术刊物指公开出版并有“CNISSN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内刊。所称核心刊物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所称出版指已出版发行并有“ISBN书号。

(四)本标准中所称中央主要媒体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等。

(五)本标准中所称发表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包含书评和会议综述),原则上不少于5000字,在报纸或其他媒体发表的文章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

(六)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SCICSCIEI等非会议论文按CSSCI同等对待,其它论文由评审专家确定质量等级。

(七)本标准中所称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等,省部级规划课题指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中的软科学项目、文化艺术规划项目、教育规划项目等。

(八)同一成果符合成果形式中的多项条件,只可按其中1项申报。

(九)外同等级别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政府性奖励,参照执行。

(十)涉及保密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的评价,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十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均属破格人员破格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除基本条件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外,还应具备相应破格条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