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服务实际,经市、区人社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计划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标全国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社会广泛参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竞赛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竞赛支持政策;
(二)编制全市年度竞赛计划,发布支持竞赛名录;
(三)审核列入年度计划竞赛的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四)编制竞赛资助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受理、审核竞赛资助项目,拨付资助经费;
(五)建设竞赛技术专家、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
(六)开展竞赛宣传。
第六条 各区人社局、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竞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技能竞赛的年度计划;
(二)审核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竞赛实施方案,指导竞赛实施,评估竞赛效果。
第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指导承办单位落实;
(二)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
(三)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四)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五)负责竞赛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竞赛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竞赛组织实施;
(二)负责竞赛安全保障;
(三)负责竞赛统计分析。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九条 竞赛分为国家级竞赛、市级竞赛及区级竞赛三个类别。
(一)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部委主办,我市有关单位承办的全国性竞赛。
(二)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每年举办一届。
市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市人社局单独举办或会同相关单位举办,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全市性综合竞赛,可冠以“天津市”、“全市”等竞赛活动名称。
市级二类竞赛是指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集团公司)的全市性竞赛,可冠以“天津市XX行业(系统)XX职业”等竞赛活动名称。
(三)区级竞赛是指由各区举办的区域性竞赛活动,可冠以“天津市XX区”等竞赛活动名称。
市级竞赛、区级竞赛的主办单位可指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具体承办。
第十条 市级一类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20人(组);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5人(组)。
参加决赛人(组)数不足的竞赛项目,一般应予以取消;但与国家级竞赛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国家级竞赛选拔的依据,不给予选手相关竞赛奖励。
第十一条 竞赛项目应围绕世界级和国家级技能大赛的竞赛项目,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业(工种)确定。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竞赛相适应的专家队伍;
(四)具备开展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等;
(五)具有充足的办赛经费。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竞赛实行计划申报、审核发布和赛前备案制度。
(一)计划申报。各区人社局、行业(系统)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在每年一季度,向市人社局申报本年度竞赛计划。
(二)审核发布。市人社局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竞赛计划开展专业评审、提出年度竞赛计划和资助类别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年度竞赛计划和资助类别,并向社会发布。
(三)赛前备案。各竞赛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纳入计划的竞赛,主办单位如调整方案,需报市人社局批准;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备,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竞赛组委会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印发竞赛实施方案。竞赛组委会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竞赛争议。
第十六条 竞赛组委会应成立专家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竞赛命题、技术点评等工作;裁判委员会负责现场执裁、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等条件要求。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或“天津市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市级技能领域荣誉称号的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参加本市竞赛,但获得名次后不享受相应竞赛奖励。
第十八条 市级一类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及以上、市级二类竞赛和区级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及以上相关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或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工作文件应包括技术描述、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安排、试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安全健康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条 竞赛应聚焦生产经营服务实际,采用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竞赛试题一般按照全国技能大赛相关要求,采用模块化、结构化模式命制;理论知识可单独命题、也可融入技能操作试题,所占权重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一般采用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或测量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具体评判方式和评分标准,应由专家委员会具体组织确定并在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竞赛举办单位应当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赛事安全。竞赛现场应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竞赛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一般应在自然年内完成。
第五章 选手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竞赛名次发布制度。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正式向社会发布竞赛排名,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纳入计划的市级一类竞赛各竞赛项目第一名的职工选手,授予“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前10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获得市级二类竞赛或区级竞赛前6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竞赛相应名次的选手,按照人社部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同一年内,因参加竞赛只能晋升一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和市级竞赛的本市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资助:
(一)对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助;对选手所在单位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
(二)对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20万元、12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资助;对技术专家和教练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有功人员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资助。
(三)对全国行业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获得者,给予每名选手5万元奖励资助。
(四)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给予每名选手4万元奖励资助;对指导教师团队,给予4万元奖励资助。
(五)对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助;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获得者,给予每名选手2万元奖励资助。
奖励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部门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各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可结合本区域、行业(系统)实际,制定竞赛奖励资助办法,对相应获奖选手给予奖励资助。
第二十九条 因参加竞赛而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只享受竞赛奖励资助,不再享受称号的奖励资助。
第三十条 各相关竞赛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参赛单位应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选手及相关人员信息,并将奖励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进行材料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实施奖励。
第六章 竞赛资助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全市计划的竞赛,按照重点支持行业、竞赛重要程度及规模等,区分特别资助、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三类给予经费资助,其中:特别资助为50万元、重点资助为20万元、一般资助为5万元。
竞赛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
第三十二条 纳入全市计划的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提交竞赛总结和资金拨付申请。
市人社局进行材料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逐季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由人社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性比赛的参赛和集训工作给予经费资助,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竞赛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场地使用、设施设备、工具耗材、教练裁判、交通食宿等与竞赛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与竞赛无关的人员、办公、固定资产购置等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社局定期对各区、行业(系统)组织的各类竞赛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社局对本区内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局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各行业(系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4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2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