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流程为:
(一)发布公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划新增当年一季度,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新增计划公告。
(二)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在申报期内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三)开展评估: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人社、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机构的服务范围、软硬件条件、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确定评估结果。
(四)公示结果:评估结果(拟新增纳入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被举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证属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五)测试验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公示无异议的机构进行联网系统开发、测试验收。经验收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六)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实现联网结算的服务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