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自其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规定,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可再次申领病残津贴。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按照新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待遇标准和领取月数。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新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领取月数,相应扣减已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