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
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以下简称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录入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
参保人员具有外省市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将鉴定结论直接提交至参保所在区人社局。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核实后,录入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
二、提交领取申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于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病残津贴领取申请。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线上提出,也可以线下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参保人员不具备本人申请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线下提出申请。参保人员或被委托人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1)。
参保人员线上提出领取申请的,直接在线上填报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等信息通过调用本市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社保经办信息系统数据获取,参保人员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审核校验
区人社局对参保人员或被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填写信息与提交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并对是否存在未办结的病残津贴领取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各省缴费记录情况,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对待遇领取地是否为本市进行校验。对于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将各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本市。在待遇发放前,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生存状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等申领条件进行校验。
四、组织公示
对于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人社局组织进行线上、线下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2)。线上公示在各区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没有门户网站的,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对于鉴定结论由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单位进行线下公示;对于鉴定结论由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在参保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线下公示。
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区人社局通过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上传公示结果,提交市人社局。
五、出具审核决定
市人社局根据审核校验结果以及公示反馈结果,通过社保经办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决定。审核决定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核定、实际缴费)、申请时点、病残津贴的起领时点和定期待遇的终止时点等信息(审核决定模板见附件3)。审核决定反馈至区人社局,同步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下载审核决定,也可以通过参保所在区人社局获取。
六、提升服务效能
参保人员提交病残津贴领取申请后,市人社局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出具审核决定。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市人社局审核决定后,自参保人员提交病残津贴领取申请次月起核发病残津贴待遇,并做好后续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七、加强监督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档案部门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业务涉及的参保人员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表》、审核校验和公示情况、审核决定等材料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市人社局采取调取业务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适时对病残津贴领取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9年12月31日废止。国家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1.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表
2.天津市病残津贴领取公示(模板)
3.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决定(模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