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也不计入本市平均工伤发生率: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到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