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出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结合人社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给予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符合规定的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扶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此通知。
二、就业见习基地如何申办?
答: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生产经营满1年,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
3.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4.配备2名以上带教老师,且带教老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0%。带教老师应为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具备能够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其中,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 m2。
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或市属、区属重点项目,以及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本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规模企业,以及中央驻津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其他单位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三、就业见习对象包含哪些人员?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3.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四、就业见习期限为多久?
答: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五、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答: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的,给予以下补贴或奖励:
1.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人员,在完成见习之日起30天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始为见习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奖励。见习期内留用见习人员并申报留用奖励的,见习人员须见习满3个月。对于见习终止时间早于毕业时间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就业见习基地须在见习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进行见习留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