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生产经营满1年,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
3.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4.配备2名以上带教老师,且带教老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0%。带教老师应为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具备能够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其中,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m2。
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或市属、区属重点项目,以及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二)人社部门受理见习基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核准为就业见习基地,免费颁发“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三)就业见习基地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组织就业见习的,应当在特殊情况发生后10日内告知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核实后终止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四)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全市就业见习基地名录。
二、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3.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就业见习基地要切实保障见习人员各项权益。
1.就业见习基地应合理安排见习时间,确保见习学员在安全、正常、没有人身伤害的环境下见习。
2.就业见习基地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联系业务,不得以“派遣”或“中介”的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单位见习。
3.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带教5名见习学生。
4.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每月及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实际发放见习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
三、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的,给予以下补贴或奖励:
1.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人员,在完成见习之日起30天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始为见习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奖励。见习期内留用见习人员并申报留用奖励的,见习人员须见习满3个月。对于见习终止时间早于毕业时间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就业见习基地须在见习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进行见习留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就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足15天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四、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人社部门应定期对其受理范围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就业见习管理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对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暂停补贴申报资格,限期整改,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进行申报。
(二)对经核准的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给予30天的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质。对连续12个月不开展就业见习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质。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就业见习政策和经办规定,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质;对骗取补贴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人社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并组织实施,确定并统一发布或取消就业见习基地。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就业见习市级经办工作。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日常检查工作。
(二)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审核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接受就业见习人员报名;对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审核拨付;对见习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经办规程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经办规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受理机构
本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规模企业,以及中央驻津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其他单位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有特殊需求的,市人社部门可按照方便单位的原则,指定受理机构。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办程序及要件
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二期工程系统(以下简称“二期系统”),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后,相关信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就业见习基地信息变更
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持以下材料向人社部门报告,人社部门核实后在二期系统上进行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英文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变更申请;
(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
就业见习基地可将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每季度报送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进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应包括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条件、需求人数、见习期限、带教老师情况等信息,使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实现精准匹配。
五、就业见习报名受理机构及材料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对于毕业学年的在校生还可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报名。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生还应提供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六、就业见习人员备案及增减变化程序
(一)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时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协议中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标准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就业见习基地应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7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3)报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核查就业见习岗位落实情况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合格的见习信息录入二期系统。就业见习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就业见习基地、人社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如涉及同一单位的不同地址,需在申报见习人员备案时注明见习地点。见习岗位地点发生变化的,需在变更后7日内向人社部门报告。
(三)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减少的,应当在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时向人社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人社部门将相关情况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七、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程序及要件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前两个工作日,持上月《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4)、《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和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将补贴信息录入二期系统,并及时将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见习留用奖励,需在为留用人员连续缴纳满3个月社会保险之日起60天内提交申请。
就业见习补贴材料一式两份,就业见习基地、人社部门各留存一份。
八、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形式和要求
(一)生活费补贴实行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就业见习基地应为每名见习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按月先行将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二)就业见习基地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委托代理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费,但需提供与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及银行资金往来凭证。
(三)发放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生活费。
(四)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经办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各项补贴审核发放时,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九、就业见习后续管理
人社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核查,应填写《就业见习基地核查情况表》(附件6)。核查内容包括见习协议签订、考勤记录、带教老师配备、见习人员在岗情况,未在岗人员应由就业见习基地即时提供情况说明。核查可采取实地、电话、视频等方式,核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核查情况表》上出具意见,并留取相关记录,对于无法核实的见习人员,由人社部门在二期系统进行相应删减。
附件: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2.就业见习协议
3.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4.见习补贴申请表
5.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6.就业见习基地核查情况表
附件的附件1
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申报审核表
单位名称(公章):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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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坐 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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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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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 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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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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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类 | 中央驻津单位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 □ 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 □ 其他 □ | |||||||||
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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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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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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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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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带教老师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从业年限 | 带教岗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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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见习人员方案 | ||||||
见习岗位 | 见习期限 | 见习人员总数 | 拟发生活费 | 学历要求 | 其他要求(专业、技能或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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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单位确认 |
我单位申请就业见习基地,承诺遵守我市就业见习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初审单位意见 |
经核实,拟同意该单位申请建立就业见习基地。 审核人: 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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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的附件2
就业见习协议
甲方:(基地名称)
乙方:
依据市人社局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 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地址 ,并安排 为专门带教老师。
2.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
3.乙方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并按月支付。
5.见习期间,甲方须为乙方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社部门予以部分补贴。
6.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见习岗位、发放生活费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见习岗位或见习地址变更后,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
7.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的附件3
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就业见习人员备案情况 本次备案见习人员共 人。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户籍 | 人员类别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见习起止日期 | 见习 岗位 | 带教 老师 | 见习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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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人员减少情况 本次减少见习人员共 人。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减少日期 | 减少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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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1、毕业学年在校生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失业青年 4、建档立卡人员
减少原因:1、旷工 2、自辞 3、辞退 4、见习期满 5、留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人社部门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的附件4
见习补贴申请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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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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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月份 | 年 月 | ||||||||||||||
申请见习补贴基本情况 | |||||||||||||||||||
见习岗位工 种名称 | 见习 人数 | 见习协议签订起止日期 | 实发 生活费 | 带教费 | 实缴 保险费 | 申请补贴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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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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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留用奖励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就业登记日期 | 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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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申报奖励人数 | 人 | 申请奖励金额 | 元 | |||||||||||||||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 |
我单位承诺,上述见习活动真实有效,其中申报的生活费、保险费为实际发生额,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经办人: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审核部门意见 | 经审核,同意向其拨付见习补贴 元,其中:生活费补贴 元,带教费补贴 元,保险费补贴 元,留用奖励 元。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的附件5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公章):
序号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见习协议签订起止日期 | 发放生活费(元) | 开户银行 | 银行卡帐号 | 补贴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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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 带教费 | 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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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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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基地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时间: 年 月 日
就业见习基地负责人: 人社部门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的附件6
就业见习基地核查情况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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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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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面积 |
| 当期正在 见习人数 |
| 抽查 人数 |
| 实见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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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是否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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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内容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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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见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配备专门见习带教老师,制定相应的带教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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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考勤制度,见习人员考勤记录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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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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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将见习人员派往其他单位进行见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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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注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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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基地确认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检查单位意见 |
检查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检查表一式两份,核查单位和就业见习基地各留存一份。
抽查人数不得低于当期见习人数的5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印发
政策问答
一、为何出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结合人社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给予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符合规定的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扶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此通知。
二、就业见习基地如何申办?
答: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生产经营满1年,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
3.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4.配备2名以上带教老师,且带教老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0%。带教老师应为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具备能够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其中,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 m2。
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或市属、区属重点项目,以及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本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规模企业,以及中央驻津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其他单位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就业见习对象包含哪些人员?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3.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就业见习期限为多久?
答: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四、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答: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的,给予以下补贴或奖励:
1.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人员,在完成见习之日起30天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始为见习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奖励。见习期内留用见习人员并申报留用奖励的,见习人员须见习满3个月。对于见习终止时间早于毕业时间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就业见习基地须在见习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进行见习留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