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协同做好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近年来,我市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基金风险也随之增多,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欺诈、假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严重侵害了基金安全,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司法公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要求,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津法发〔2019〕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要求,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答:《通知》建立和完善了五项工作衔接机制。一是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违法案件查处以及行刑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起到相互沟通和加强合作的目的。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社会保险追缴、待遇资格认证、追逃罪犯等工作领域加强人社和公安的信息共享,明确共享清单,做好信息交流,提高共享效率。三是建立案件协查机制。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需要社保信息数据、证据等材料时,人社部门要合力支持配合;人社部门在依法查处、稽核涉嫌欺诈骗保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通报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处置。四是建立联合追缴机制。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适时组织社会保险专项行动,联合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合力追回被侵占的社会保险基金,对欺诈骗保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起到震慑作用。五是健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对重大案件及时启动会商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人社部门如何移送?

    答:各级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经批准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并附案件调查报告、移交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公安局业务总队或辖区公安局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在60日内不能移送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及时启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案件调查情况,共同会商相关案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四、对移送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受理?

答: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按相关规定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五、对移送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决定立案的,应向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送达公安机关立案告知文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文书,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人社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