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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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协同做好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3-000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公安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22〕2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协同做好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安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市人社局所属有关单位,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津法发〔2019〕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要求,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全面深化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合作,不断开创协同配合工作新局面,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保命钱”。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严惩犯罪行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的举措,是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紧密沟通协调,坚决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和蔓延,合力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由两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两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违法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临时召开,研究重大政策、重大违法案件需要协同解决的问题。各区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社会保险追缴、待遇资格认证、追逃罪犯等工作领域加强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清单,确立信息共享范围,完善共享流程,及时交换信息,实现相关人员与单位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险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提高共享效率。要采取有效安全的方式进行交换、存储和管理,特别是涉及特殊信息或敏感信息,必要时签订数据保密和安全使用协议,未经同意不得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使用、传播或公开,确保信息安全。

    (三)建立案件协查机制。公安机关在侦办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人社执法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人社执法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协助配合。人社执法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法查处、稽核涉嫌欺诈骗保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四)建立联合追缴机制。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力度,适时组织社会保险专项行动,对影响大、范围广的案件联合开展调查,依法依规联合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惩处欺诈骗保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合力追回被侵占的社会保险基金。

(五)健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重大案件,要做好案件移送前和移送后的会商,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查快破。对案情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启动会商机制,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规范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程序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负责指导协调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区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一)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执法检查和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执行社会保险等人社领域政策法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及时追回被侵占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对疑似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稽核核查;人社执法机构要依法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欺诈骗保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对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移送工作。

    (二)畅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渠道。各级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核实案情作出移送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1),报经批准后,制作《天津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2),并附案件调查报告、移交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公安局业务总队或辖区公安局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在60日内不能移送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及时启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案件调查情况,共同会商相关案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侵占、挪用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依法做好移送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3)签收盖章。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按相关规定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向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送达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人社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四)及时查处非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人社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对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追缴或追回;对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共同营造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加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搭建社会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个人、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大向社会公布查处欺诈骗保案例公开公示力度,宣传违法违规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后果,做好舆论引导,以案说法强化惩治震慑,增强参保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例汇总、整理和分析,对发现的重大基金安全隐患给予风险预警提示,加大基金管理和监督力度。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促改,警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坚决不触碰基金安全红线,构建“不敢、不能、不想”贪占社会保险基金长效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查办能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舆情稳控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始终绷紧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弦,将维护稳定贯穿工作始终。对于出现涉稳风险苗头的,各级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统筹研究,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属地维稳责任,切实将涉稳风险化解在源头,坚决防止引发事端。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加强舆情管控,对于工作中引发的舆情,及时稳妥应对处置,妥善化解风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人社领域其他涉及行刑衔接工作,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按《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15号)执行外,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2.天津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