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2023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此次调整养老金从什么时候调整,什么时候发放?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三、此次调整是否包括离休人员?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

四、此次调整的幅度如何确定的?

答:总体增幅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上述增幅为平均增幅,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照3%调整,具体到每个人,其调整标准与本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年龄等具体情况相关。

五、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如何调整?

答:此次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退职人员、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

缴费满15年的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15+(本人缴费年限的整年数+1-15)×1.1。

例如:缴费年限恰好15年0个月,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15+(15+1-15)×1.1=16.1元。缴费年限30年9个月,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15+(30+1-15)×1.1=32.6元。

2.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额=本人2023年末基本养老金水平×1%。(计算结果见厘进分)

其中:本人2023年末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不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退休、退职人员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各区社保分中心窗口查询本人2023年末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适当倾斜

1.对高龄人员倾斜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2023年末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2.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通过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后,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企业退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齐。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是指,安置到企业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办理企业退休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

六、退休、退职人员自己的具体调整额,通过什么渠道可以查询?

答:退休、退职人员如果想查询自己的具体调整额,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查询。线上渠道包括“天津人力社保”APP、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线下渠道为各区社保分中心窗口。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的计算基数为什么不包括职业年金待遇?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规定,挂钩调整部分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不包含职业年金待遇。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的计算基数不包括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