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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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4-001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24〕4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现将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3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安置到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今年1至6月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