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有关问题?

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简化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以下简称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手续,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简便、快捷享受到病残津贴待遇,我们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参保人员具有外省市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向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

答:参保人员可将外省市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交至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由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三是参保人员未在本市或外省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途径有哪些?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线上提出。二是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区人社局提出。

五、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银行账户功能,能否享受到病残津贴?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如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银行账户功能,参保人员可能无法领取病残津贴待遇。因此,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前,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银行账户功能。

六、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具体在哪公示?

答:病残津贴领取资格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类渠道公示:

线上公示将通过申请所在区人社局或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线下公示渠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单位进行线下公示;对于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在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线下公示。

七、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后,何时开始发放?

答:参保人员提交病残津贴领取申请后,市人社局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人员出具审核决定。社保经办机构自参保人员提交申请的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待遇。

八、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能否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自其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规定,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可再次申领病残津贴。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按照新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待遇标准和领取月数。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新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领取月数,相应扣减已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