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第二版)》)包括哪些内容?
答:《清单(第二版)》包括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等内容。
二、《清单(第二版)》规定了哪些轻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事项?
答:《清单(第二版)》将就业管理与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职业能力建设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共5类12项违法行为,列为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其中,就业管理与服务类包括“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等3项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类包括“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等4项违法行为;职业能力建设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类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继续教育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等2项违法行为;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类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等2项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类包括“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1项违法行为。
三、《清单(第二版)》是否有文件配套使用?
答:《清单(第二版)》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22〕12号)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配套使用。
四、《清单(第二版)》具体施行时间?
答:《清单(第二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 7号)同时废止。








首页
信息发布
政务公开
政策一点通
公众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QQ空间
豆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