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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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6-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5〕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监管,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把握适用范围。《清单(第二版)》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市、区人社部门要审慎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清单(第二版)》所列的12项违法行为,经调查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第二版)》,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市、区人社部门要持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公平公正执法;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使用童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严格规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市、区人社部门在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定,确保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守法诚信承诺书》(附件2),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 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

      2.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格式文本)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