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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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892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劳社办发〔2008〕17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

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7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31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0895930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重点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主要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要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采取用人单位自查与实地检查、抽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在检查中要注意把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与检查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相结合;把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与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相结合,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相结合。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895910)。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进一步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营造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制环境。要组织开展监察员送法进企业,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内容,提供有关依法用工的咨询建议,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广大劳动者全面、正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0891191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报送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三)执法检查阶段(2008916930)。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检查。要集中力量对违法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将对部分区县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听取部分区县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汇报。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落实好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也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务求实效,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二)周密组织,落实成效。参与检查活动的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要抽调业务能力强、素质过硬的人员实施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财力、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在执法中要高度关注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后,要注重跟踪落实整改的成效。要严格执行重大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拖欠工资、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不参保缴费、瞒报职工人数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活动总结

请各区县于2008101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联 系 人:秘俊英、于洋

联系电话:23338025-68006025

传真电话:23338021

电子邮箱:tjldjc126.com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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